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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6-01-02 00:00   作者: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来源:经贸发展局    【字体: 】   阅读: 次

一、指导思想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关于印发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22号),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为加快开发区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提高开发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企业和项目的落户,有效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指导意见》(淮府〔2015〕46号)文件,根据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实际,制定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二、扶持重点

(一)新引进独立选址项目,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

(二)新引进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入驻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三)重点扶持产业包括现代医药大健康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三、扶持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扶持

1、新引进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6%。

即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4%的比例进行扶持;1亿元—2亿元(含2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进行扶持;2亿元—3亿元(含3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6%的比例进行扶持。

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及高成长性产业要求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要求。

2、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8%。

即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4%的比例进行扶持;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进行扶持;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6%的比例进行扶持;1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7%的比例进行扶持;1.5亿元—2亿元(含2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8%的比例进行扶持。

3、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4、新引进云计算中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旅游、星级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5%。

(二)贴息政策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为3年。

(三)综合贡献

1、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各项经营及贡献指标,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企业自协议约定的投产(经营)年度之次年起,根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进行扶持。即2000万元—5000万元,按0.5%的比例给予奖励;5000万元—1亿元,按0.7%的比例给予奖励;1亿元—3亿元,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按1.2%的比例给予奖励。

2、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进行扶持。即地方可用财力3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20%、30%、40%、50%和60%奖励扶持企业。

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次年1月份进行申报。

企业每年度享受的贴息和综合贡献奖励之和不超过其当年地方可用财力100%。

(四)用地支持

1、新引进的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2、新引进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项目基准地价参照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0%评估确定。

3、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基准地价参照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0%评估确定的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五)厂房建设

新引进工业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投资者需要进行代建厂房,投资者可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三年内按入驻时的厂房及土地评估价进行优先购买,投资者购买厂房及土地时,可享受本扶持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已享受的设备及装修等固定资产扶持予以扣除。

(六)科技创新奖励

落实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不低于省标准;对列入省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扶持;对符合淮南结构转型要求的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00万元-2000万元扶持。

(七)其他扶持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扶持奖励。

对单独选址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以上、入驻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工业及信息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四、配套政策

(一)股权、债权投资激励

鼓励新引进企业吸纳市级国有股权和债权,允许市级国有债权转股权。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政府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人才引进奖励

企业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按照淮南市招才引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个人或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

对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并与开发区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个人或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完成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大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协议约定为准。

(四)鼓励以商招商

鼓励开发区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对外招商,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开发区企业与外来投资企业合作,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项目建成后,比照新引进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五、政策实施

(一)筹集扶持资金

1、市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融资担保等有偿方式和后补助、贴息等无偿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可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产业发展执行委员会申请基金支持和项目支持。

2、综上所述的各类资金,开发区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市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提升扶持效果。

(二)建立约束机制

1外来投资企业须在开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未按要求注册的不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0年,企业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按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已享受本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三年内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出台的其他同类的产业扶持政策。

4、入驻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符合入驻国家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等要求。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发区原发布的同类扶持政策文件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