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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0 00:00   作者: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阅读: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入区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根据淮南市政府和各公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配套”具体包括:道路、排水(雨水、污水)、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天然气和前期场地平整等内容。按照“产权明晰、管理科学、供需衔接、统筹配合”的原则,分别由开发区和项目单位进行投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周边道路、排水(雨水、污水)、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天然气和前期场地平整等公共管网和配套设施。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为主管和承办部门。

第二章  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与报建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根据开发区规划区域内道路、排水(雨水、污水)、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天然气等有关专项规划,负责各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的初核及转报。

第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项目单位是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天然气等报装和实施主体负责申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给予协调、配合、催办等服务工作。

项目单位按审批的规划自行实施的道口开设、供水、供电、天然气、供热、雨污水管道、弱电管线等所涉及的绿化移植、路灯与标识(牌)迁建(或拆除)、道路破复等报件,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费用自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市政管网接入手续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核,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在七个工作日函复企业。

项目单位用地红线至市政管网(设施)的管线接引、道路连接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自理。

第三章  基础设施配套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道路

开发区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市政道路,路幅宽度不小于6米。如项目地块周边无市政道路,可就近提供一条临时施工便道,路幅宽度不小于4.5米(施工便道保修期为自交付之日起三个月)。

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申请开设道口。开发区负责为项目报批道口开设,开设费用由项目单位自理。

第八条  临时供水、供电

项目建设初期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协调,由项目单位负责报装和组织实施,费用自理。

第九条  排水(雨水、污水)

依据项目地块市政设计条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排水(雨水、污水)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雨污水必须分流,按规定分别接入相应雨水、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排)。                       

一个项目单位只能接入一个污水排放口,对污水排放有特殊需求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应设计文件,经市环保、建设部门批准后,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费用自理。

第十条  供水

开发区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市政供水管网,项目单位负责报装和实施,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供电

开发区负责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供电线路。项目单位负责向供电部门报装,并须按供电部门批复的方案和图纸实施,费用自理。对项目用电负荷在8000KVA及以内的公用线路由开发区承担;8000KVA以上负荷的由项目单位出资建设10KV专用线路、17000KVA负荷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出资建设高电压等级专用线路。

第十二条  通讯

开发区负责协调通讯运营商,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通讯线路,项目单位负责向通讯运营商报装,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

开发区负责协调有线电视运营商,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有线线路,项目单位负责向有线电视运营商报装,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供热

对生产工艺必须使用蒸汽,用量达到供热单位最低限额的项目,开发区负责为项目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供热管道,由项目单位向供热运营商报装,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天然气

开发区负责为项目单位用地红线周边提供或建设一条天然气管线,项目单位负责报装和实施,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前期场地平整

开发区负责将项目用地的地面附属物拆除,并可就地随坡就势进行场地平整,交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基础设施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照 “一事一议”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淮南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淮开管【2012】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