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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1 16:23    【字体: 】   阅读: 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发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淮安监办﹝2017125号),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拟于近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完善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台帐,健全培训档案,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并在其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情况等。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重点检查企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和4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和44号令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情况等。

(五)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关于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重点抽查从业人员对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掌握情况。

四、督查时间及步骤

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17125日起至20171231日结束。

检查步骤:分企业自查、县区检查和市局督查三个阶段开展。

(一)企业自查阶段(125日至1215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表》(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同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基本情况表》(附件2)报淮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1215日至1225日)

各县区安监局依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表》(附件1)于201814日前报淮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同时,按照市安监局工作要求,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宣教中心)组成督查组,将于1225日至1231日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结合日常检查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数量、效果四落实。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执法检查中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确保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跟踪问效,抓好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实现以检查促培训、以培训促提高、以提高保安全。

(四)认真总结,分析提高。

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总结辖区安全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验,推动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发展。  

联系人:尹鹏飞  联系电话: 3316153

 

 

附件:

1.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表.doc

2. 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基本情况表.doc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2017127